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82民初4200号
原告: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解放东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696782820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昆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昆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卓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古塘街道利拓大厦〈6-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GRAQ56R。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日丽中路777号160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CJQLE4E。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卓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