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24民初612号
原告:上海三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68878288X4),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镇海光路399号12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阳***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34521796H),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解放东路8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新昌开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MA2BHPKL02),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天坛路5号(京新大厦5幢)1-14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三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任公司诉被告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新昌开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三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三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三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