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嘉元盛通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鲁0215执2346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花某,经理。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鹤山路以北,龙山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鲁02民终5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6年2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106079.13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没有依法报告其财产状况。 本案尚未执行2106079.13元。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2次查询,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