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3民初699号
原告:马鞍山市通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湖北路3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13994543R。
法定代表人:王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丹,该公司职员。
被告:马鞍山维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太白大道578号留学生人员马鞍山创业园内207-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RMJU16K。
法定代表人:吴志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鞍山市通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维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通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通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市通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市通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畅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魏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