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5民终8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中南御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雨山经济开发区九华西路1500号韩国科技产业园642室。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鞍山市通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红旗北路3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马鞍山中南御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鞍山市通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22)皖0504民初5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上诉人马鞍山中南御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未按通知指定期限预交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马鞍山中南御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锋
审 判 员 唐 斌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