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瑞金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鹤岗市金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民初9460号
原告:***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15号9-C室。
法定代表人:孙立鑫,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星月,女,1988年11月25日出生,系原告单位法务,住址:辽宁省昌图县。
被告:鹤岗市金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74委2组。
法定代表人:刘文学。
被告:***,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
被告:张冬梅,女,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
被告:刘文学,男,198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巴彥县。
被告:**,女,198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巴彥县。
原告***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岗市金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冬梅、刘文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矫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刘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