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莫拉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5621南京歌普投资有限公司与南京莫拉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2民初5621号
原告:南京歌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19号1805室。
法定代表人:和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哲,江苏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莫拉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盘城街道新华社区范庄组1-8号。
法定代表人:叶云。
原告南京歌普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莫拉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南京歌普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歌普投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立柱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谭雨欣
书 记 员 张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