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14民初243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宝玉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京莫拉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宝玉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宝玉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宝玉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南京宝玉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吴文丽
书记员 任豆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