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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莫拉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南京莫拉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2民初3165号之二
原告:***,男,1962年1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江苏宾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国江,南京市鼓楼区商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10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盘城街道新华社区范庄组1-8号。
被告:南京莫拉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盘城街道新华社区范庄组1-8号。
法定代表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倩云,女,1990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系**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
原告***与被告**、南京莫拉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47元,减半收取712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夏文浩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 岚
书 记 员 张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