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2民初2514号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浙台五金电器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48号综一区810-1号。
经营者:应海红。
被告:南京莫拉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盘城街道新华社区范庄组1-8号。
法定代表人:叶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浙台五金电器经营部与被告南京莫拉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2020年11月1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浙台五金电器经营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56元,减半收取计1028元,由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浙台五金电器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周传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童笑悦
书 记 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