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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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1民初5616号
原告:瑞安市济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06835063X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锦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丽岙街道泊岙******14幢2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572939160J。
法定代表人:***。
原告瑞安市济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锦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瑞安市济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安市济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11.50元,由原告瑞安市济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