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02执32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大为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1669号。
法定代表人:尹志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运灯,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豪,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沙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玉潭东沩村金庭组(金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张翰。
被执行人:黄新华,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大为建设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新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502民初14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执行。2022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长沙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新华邮寄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2年4月14日,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长沙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新华,其未到庭,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本案的执行期间,本院先后三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长沙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新华名下的保险、工商、不动产、民政、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网络资金信息,查明长沙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新华无保险、工商、民政、不动产、证券、网络资金登记信息。2022年4月13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黄新华名下银行账户,2022年4月29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长沙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022年4月28日,本院发起了传统查询,查询了长沙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新华名下的金融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不动产、收益类保险,查明被执行人长沙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新华名下无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银行理财产品登记信息。22022年6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长沙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新华适用了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大为建设工程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没有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2022年6月27日,本院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湖南大为建设工程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长沙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新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湖南大为建设工程公司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6月27日止,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额4522080元,尚有债权本金452208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
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陆丕易
审判员 周 虹
审判员 王堂堂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