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为建设工程公司

长沙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民终30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玉潭东沩村金庭组(金庭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8800783XE。
法定代表人:张翰。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3年1月10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
以上二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友,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大为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6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185522613N。
法定代表人:尹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运灯,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豪,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沙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大为建设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21)湘0502民初1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沙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长沙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976元,减半收取21488元,由上诉人长沙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文彬
审 判 员 朱一泓
审 判 员 刘新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莉娟
书 记 员 肖 叶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