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03执恢29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大为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16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邵阳市高级技工学校,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七里坪高速公路南互通旁。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大为建设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邵阳市高级技工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8)湘0503民初8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依法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503民初8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徐 韬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