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02执恢12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大为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166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玉潭东沩村金庭组(***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大为建设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南大为建设工程公司递交撤回申请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502执恢1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虹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