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为建设工程公司

湖南大为建设工程公司、某某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03执131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大为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16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砂子坡文明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大为建设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2)湘0503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2年7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盛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盛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南大为建设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质保金)1469762元以及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14014元、执行费17237.76元。同日,本院提供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1156940元(已被本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予以冻结),于2022年8月1日扣划至本院执行案款账户,在扣除相应执行费13969元,余款1133957元已由申请执行人湖南大为建设工程公司领取。发现被执行人***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邵阳市XX路557号XXX小区0XXXXX1、0XXXXX3(权证号:湘(20**)邵阳市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的房产,本院已于2022年7月29日采取查封措施。截至目前,被执行人***盛置业有限公司尚欠执行案款326836元。2022年11月7日,申请执行人湖南大为建设工程公司以与被执行人***盛置业有限公司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终结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南大为建设工程公司的终结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503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徐 韬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