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隆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鑫隆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泰世纪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81民初7225号 原告:河南鑫隆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大道西段863科技产业园A—**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世纪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清华苑****楼负**6005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鑫隆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世纪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河南鑫隆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鑫隆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鑫隆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3元,减半收取计1492元,由原告河南鑫隆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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