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81民初7225号
原告:河南鑫隆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大道西段863科技产业园A—**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世纪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清华苑****楼负**6005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鑫隆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世纪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河南鑫隆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鑫隆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鑫隆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3元,减半收取计1492元,由原告河南鑫隆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