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鼎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苏州鼎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91执恢18号
申请执行人:高锦弟,男,1954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苏州。
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484925-3,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新机场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苏州鼎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104940-7,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湖滨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高锦弟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苏州鼎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的(2015)园民初字第48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苏州鼎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锦弟工程款2309223.54元,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鼎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清偿责任。二、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高锦弟履约保证金280650.15元。三、驳回原告高锦弟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14077元,由被告苏州鼎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苏州鼎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债务,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依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苏0591执1400号。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本院已依法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已依判决书将2309223.54元付至本院,扣除本院执行费25633元,剩余2283590.54元已退付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591执恢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沈如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殷明

二0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