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鼎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苏州鼎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91执恢1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2月2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被执行人:苏州鼎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104940-7,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湖滨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苏州鼎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2)园商调初字第01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苏州鼎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5日前支付原告***货款911500元。二、案件受理费12915元,减半收取6458元,由被告苏州鼎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于2012年12月25日前支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债务,本院于2013年2月21日依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3)园执字第0374号。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本院已依法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591执恢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沈如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殷明

二0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