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鼎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鼎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91执恢19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532050-7,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方大道166号。
法定代表人:成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州鼎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104940-7,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湖滨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鼎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2)园商调初字第04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苏州鼎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5日前支付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285248元。二、案件受理费16367元,减半收取8184元,由被告苏州鼎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于2012年12月25日前支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债务,本院于2013年2月21日依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3)园执字第0375号。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本院已依法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591执恢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沈如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殷明

二0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