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91民监6号
监督机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男,男,1951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原审被告:苏州鼎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63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苏州鼎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6日作出(2012)园民初字第09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以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勇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姜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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