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91执恢19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8月1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
被执行人:苏州鼎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104940-7,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湖滨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1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吴县。
申请执行人*小妹与苏州鼎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6日作出的(2012)园民初字第09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苏州鼎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薛卫荣于2012年7月30日前归还原告*小妹借款200000元及利息20000元。二、上述款项付清后,原告*小妹与被告苏州鼎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三、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原告*小妹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债务,本院于2012年8月17日依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2)园执字第1352号。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14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7年8月8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案。
2017年6月19日,本院作出(2017)苏0591民再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本院(2012)园民初字第0972号民事调解书;二、驳回原告*小妹的起诉。现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已被撤销,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591执恢1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
审判长沈如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韦超
二0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