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康鑫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康鑫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宁波立帆港口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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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72执202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康鑫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鹤浦镇滨海路****。
法定代表人:莫康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荣耀,象山县浦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宁波立帆港口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石浦镇海宁路****/span>
法定代表人:郑善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宁波康鑫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立帆港口工程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72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宁波立帆港口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康鑫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89850元、逾期利息(该款项为本金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32.50元以及执行费429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宁波立帆港口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宁波立帆港口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宁波立帆港口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波立帆港口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登记经营地进行调查,均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21年6月30日,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均未实现。
鉴于被执行人宁波立帆港口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宁波立帆港口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波康鑫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立帆港口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72执20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张建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蔡泱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