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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72执694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康鑫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象山县鹤浦镇滨海路70号72号。
法定代表人,莫康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象山县浦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象山县石浦大铜钿制冰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宁波市象山县石浦镇铜钿碓。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康鑫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象山县石浦大铜钿制冰厂海事海商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宁波康鑫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被执行人象山县石浦大铜钿制冰厂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72执694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