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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72执750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康鑫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鹤浦镇滨海路****。
法定代表人:莫康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申请执行人宁波康鑫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上打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72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康鑫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在判决书生效后支付申请人船舶残骸补偿费27万元、逾期利息(以27 万元为基数,自2020 年4月2 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偿付扫测费14.1万元、逾期利息(以14.1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3.43万元及其上述款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诉讼费2538元、申请执行费606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进行查找,对其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21年2月28日,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均未实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波康鑫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72执75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张建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长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