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72执682号
申请执行人:***鑫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鹤浦镇滨海路70号。
法定代表人:莫康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荣耀,象山县浦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鑫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海水域打捞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鑫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部分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72执6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建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梅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