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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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72执29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鑫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鹤浦镇滨海路70号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同舟(宁波石化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同舟(宁波石化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鑫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上打捞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本院认为,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72执2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金涛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