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康鑫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鑫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波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72执29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鑫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鹤浦镇滨海路70号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同舟(宁波石化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同舟(宁波石化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鑫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上打捞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本院认为,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72执2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金涛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