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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江南康融电力器具厂与济南克莱德升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3民初13243号
原告:重庆江南康融电力器具厂,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红旗村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185631B。
法定代表人:王万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瑞平,重庆市巴南区南湖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济南克莱德升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济阳街道邢家村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568123732G。
法定代表人:王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江南康融电力器具厂与被告济南克莱德升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江南康融电力器具厂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江南康融电力器具厂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江南康融电力器具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江南康融电力器具厂负担。
审 判 员  李 杰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小凤
书 记 员  唐幸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