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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江南康融电力器具厂与重庆港标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3民初11884号
原告:重庆江南康融电力器具厂,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红旗村7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185631B。
法定代表人:王万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瑞平,重庆市巴南区南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港标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渝北三村32号17-1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562469595。
法定代表人:蒋小平,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江南康融电力器具厂与被告重庆港标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港标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江南康融电力器具厂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江南康融电力器具厂撤回对被告重庆港标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重庆江南康融电力器具厂承担。
审 判 员 李方荣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周 玉
书 记 员 刘 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