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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江南康融电力器具厂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8民初8447号
原告:重庆江南康融电力器具厂,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红旗村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185631B。
法定代表人:王万强。
委托代理人:许瑞平,重庆市巴南区南湖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江南康融电力器具厂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江南康融电力器具厂于2019年4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江南康融电力器具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江南康融电力器具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重庆江南康融电力器具厂承担(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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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彭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黎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