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华安无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民申3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杭州华安无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56号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陈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胜东,浙江浙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9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现住福建省漳浦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徐艺文,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明,男,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徐长宝,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定西南路438号和平饭店18层。

法定代表人:许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杭州华安无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检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徐艺文、张明、徐长宝、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甘肃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6民终2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安检测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交警部门出具的案涉事故认定书错误。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在于徐艺文严重违反交通法规,开车时打手机导致车辆失控,穿过马路双黄线撞向在对向第二车道正常行驶的张明所驾车辆,虽经张明申请复核,最终交警部门还是做出了徐艺文主要责任、张明次要责任的事故认定书。但本次事故是徐艺文严重违反交通法规,导致失控车辆横穿几个车道碰撞张明车辆引起的,全部责任在于徐艺文;事发时张明在正常行驶,在事故中没有任何违规或操作不当,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该事故认定书虽经复核发回重新认定,但重新认定的结果仍是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维持原认定结果,这本身就存在程序不当问题。(二)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应对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本案中,华安检测公司和张明提供了案发时的照片、漳州交警的复核结论书以及另一名证人的视频和联系方式,足以认定漳浦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但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三)退一步讲,即使认定张明应承担赔偿责任,也不应将张明的赔偿责任转嫁给华安检测公司。雇员只有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实施了致人损害的行为,雇主才承担赔偿责任。张明非在上班期间,亦非华安检测公司司机,所驾车辆非华安检测公司所有,其送人也非华安检测公司安排,纯属其个人行为,与华安检测公司无关。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对华安检测公司的诉讼请求。

大地财险甘肃分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本案肇事车辆在大地财险甘肃分公司承保交强险及商业险200000元,本次事故造成三者人员吕堃滨、***受伤及三者摩托车受损,经大地财险甘肃分公司审核,大地财险甘肃分公司承担的车辆造成的损失已超保险限额322000元,大地财险甘肃分公司已将赔款322000元打入一审法院账户,一审法院已提供支付凭证,确认大地财险甘肃分公司按保险限额支付赔偿款,大地财险甘肃分公司的赔偿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不再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漳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5年11月10日对本案事故作出漳浦交认字第35062382015001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而后张明申请复核,漳州市交警支队于2015年12月23日撤销该认定书,要求漳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重新作出认定。漳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重新调查后,于2016年2月5日作出漳浦交认字第3506238201500105-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漳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前后两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认定徐艺文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明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但两份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不同。故华安检测公司主张漳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重新认定的结果是以原有证据作出同样的认定,存在程序不当,理由不能成立。漳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后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析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及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客观、公正,对该认定书应当予以采信。华安检测公司主张该事故责任认定错误、张明不应当承担事故责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经查,2015年8月30日张明在漳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一次接受询问时对事情的经过陈述为“2018年8月29日18时许,我驾驶一部越野车从漳浦县古雷镇腾龙芳泾化工厂出发送同事要去漳浦县动车站坐动车”,结合华安检测公司自认张明事故发生时系其公司雇员、华安检测公司在漳浦县古雷镇有项目工地等事实,可以认定张明驾车在事故发生时属履行公司职务行为。华安检测公司主张张明驾车外出纯属其个人行为,但未能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故其该项主张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华安检测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杭州华安无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林国新

审 判 员  程光毅

代理审判员  陈志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天栋

书记员钟晓琳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