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23民初5464号
原告:***,男,199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现住福建省漳浦县。
法定代理人:许永玉,系原告***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顺。
被告:徐艺文,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被告:**,男,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告:杭州华安无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36034457R。
法定代表人:曾啸虎,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徐艺文、**、杭州华安无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欲通过其他方式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3元,减半收取131.7元,由***负担。
审判员 黄学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洪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