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623执139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被执行人:杭州华安无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56号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36034457R。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杭州华安无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闽0623执13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丽国
审判员 胡于军
执行员 李朱方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商英珍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