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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四季锦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与阿特斯光伏电力(洛阳)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11民初7101号
原告:河南四季锦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利,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男,汉族,1972年2月4日生。
被告:阿特斯光伏电力(洛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IAOHUAQU。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飞,河南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亮,河南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四季锦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阿特斯光伏电力(洛阳)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四季锦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四季锦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四季锦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2元,由原告河南四季锦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毛继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牛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