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电广州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霍尔果斯其乐无穷影业有限公司、未来电视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19125号
原告:霍尔果斯其乐无穷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亚欧北路**********。
法定代表人:赵东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超,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尹雯,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住所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空港商务园**5-1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李鸣。
被告:中国广电广州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彩电中心内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崔颂东。
原告霍尔果斯其乐无穷影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广电广州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霍尔果斯其乐无穷影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霍尔果斯其乐无穷影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