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山宏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与***、山东山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2073号
原告:***,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
被告:***,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山东山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17号D17文化创意产业园开创云谷联合办公区二楼D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760953568W。
法定代表人:李世国。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173B。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
原告***与被告***、山东山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瑞栋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徐文震
书记员李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