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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与荆州市楚兴环卫发展有限公司、荆州市荆州区市政建设工程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003民初1730号
原告: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荆中路96号。
负责人:范礼平,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颖,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州市楚兴环卫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郢城镇岳山村十组。
法定代表人:况楚波。
被告:荆州市荆州区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黄金堂路24号。
法定代表人:杨应明。
原告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与被告荆州市楚兴环卫发展有限公司、荆州市荆州区市政建设工程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原告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负担。
审判员  何付蓉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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