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城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荆州市荆州区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与荆州中盛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1003财保10号
申请人:荆州市荆州区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黄金堂路24号。
法定代表人:秦春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荆州中盛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纪南镇三红村。
法定代表人:杨忠洲,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荆州市荆州区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称,2014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荆州中盛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将其建设的位于荆州市太湖农高区的”中国淡水鱼水产品交易中心”项目工程的道路、排水工程发包给申请人荆州市荆州区市政建设工程公司进行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定进行施工完毕并经被申请人告知工程款总额为8667911.49元。申请人一再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但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一再拖延至今拒不支付。为防止被申请人恶意转移财产,现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荆州市亦帆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荆州房权证荆字第××号、荆州房权证荆字第××号房产;王帆愿用拍卖竞买所得原荆州市建筑设计院的荆州房权证荆字第××号房产及荆沙国用96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为申请人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荆州市荆州区市政建设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荆州中盛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000000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荆州市亦帆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荆州房权证荆字第××号、荆州房权证荆字第××号房产;
三、查封王帆拍卖竞买所得原荆州市建筑设计院的荆州房权证荆字第××号房产及荆沙国用96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康孝忠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