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1003财保10号之一
申请人:荆州市荆州区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黄金堂路**号。
法定代表人:秦春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荆州中盛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纪**镇**红村。
法定代表人:杨忠洲,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荆州市荆州区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荆州中盛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因申请人荆州市荆州区市政建设工程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保全申请处理。
审判员 康孝忠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