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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荆州区平凡家庭农场、荆州市荆州区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03民初2358号
原告:荆州市荆州区平凡家庭农场。住所地:荆州区纪南镇新桥村二组。
投资人:平成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辉,北京盈科(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州市荆州区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荆州区黄金堂路24号。
法定代表人:杨应明,该公司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丹,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荆州市荆州区平凡家庭农场(以下简称平凡农场)与被告荆州市荆州区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荆州区市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平凡农场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凡农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州市荆州区平凡家庭农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21元,由原告荆州市荆州区平凡家庭农场负担。
审 判 员 李德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 艾
书 记 员 张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