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城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与荆州市荆州区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602民初3562号
原告:***,男,1972年9月8出生,住贵州省云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安,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天花园峰景时代E座1单元2楼1号,观山湖区金花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
被告:荆州市荆州区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住所:荆州区黄金堂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181871795P。
法定代表人:杨应明,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宇,湖北利楚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望江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60847E。
法定代表人:尤念军,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涛,女,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放和,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授权范围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男,198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授权范围为一般授权。
原告***与被告荆州市荆州区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9年11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求将判令被告支付工程价款人民币383.3028万元的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其与被告荆州市荆州区市政建设工程公司签订的《道路路基工程承包合同》、《道路路基工程推平碾压承包合同》合法有效。2019年11月26日,原告***又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37564元,应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承担,退回原告***人民币37464元。
审 判 长  杨继涛
人民陪审员  彭智顺
人民陪审员  王光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芳
书记员蔡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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