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城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与荆州市荆州区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602执保209号
申请人郑某某,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天花园御景湾。
被申请人荆州市荆州区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黄金堂路24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望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尤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郑某某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分别对被申请人荆州市荆州区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荆州分行营业部开设账户1813021219200221734内存款1671463元、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荆州市荆州支行开设账户1813090119200096371内存款1671463元及被申请人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江北支行开设账户17384101040016356内存款2000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保单(编号12114003900745816820)及《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郑某某向本院申请分别对被申请人荆州市荆州区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荆州分行营业部开设账户1813021219200221734内存款1671463元、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荆州市荆州支行开设账户1813090119200096371内存款1671463元及被申请人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江北支行开设账户17384101040016356内存款2000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保单(编号12114003900745816820)及《保函》作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荆州市荆州区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荆州分行营业部开设账户1813021219200221734内存款1671463元;
冻结被申请人荆州市荆州区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荆州市荆州支行开设账户1813090119200096371内存款1671463元;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江北支行开设账户17384101040016356内存款2000000元;
三、上述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天宝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潘庆敏
书 记 员 邱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