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城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荆州市荆州区市政建设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003执30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友元,北京盈科(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红,北京盈科(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荆州市荆州区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黄金堂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181871795P。
法定代表人:杨应明。
被执行人:***,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荆州市荆州区市政建设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1003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荆州市荆州区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扣留在其他部门的收入65492.02元(其中赔偿款63877.02元,案件受理费746元,执行费869元),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梁中柱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刘潇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