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信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信拓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誉马酒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民初481号
原告:深圳市信拓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布龙路227号格泰隆工业园综合楼A栋3楼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302174R。
法定代表人:杨观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文,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慧,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誉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华荣路39号科源大厦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AL5L5M。
法定代表人:汤秋红。
原告深圳市信拓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誉马酒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信拓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崔俊花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雷诗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