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山东水成家具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25170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石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700006954478525。
负责人:张学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震,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玉久,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水成家具有限公司(原名:山东水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郯城县郯马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3490042900。
法定代表人:冯涛,总经理。
被申请人:郯城县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郯城县郯城街道郯东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168410177A。
法定代表人:陈玉涛,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山东水成家具有限公司、郯城县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水成家具有限公司、郯城县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75000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水成家具有限公司、郯城县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75000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或回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770元,由申请人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刘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