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干、***、第三人郯城县水利建筑工程公司合伙协议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6)鲁1322民初4958号

原告***,女,1973年9月27日生,汉族,住郯城县建设路花苑小区**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63********,

原告***,男,1994年7月14日生,汉,住郯城县人民路**号号。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4********。

原告***,男,2005年4月10日生,汉族,住郯城县建设路花苑小区**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3713222005********。

法定代理人***,女,1973年9月27日生,汉,住郯城县建设路花苑小区**号楼**单元**室室。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63********。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纪营,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干,男,1964年7月12日生,,住郯城县郯城街道**场街**号5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64********。

被告***,男,1962年6月10日生,汉,住郯城县物价局居委会**号楼**单元**室室。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62********。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鹏举,山东鹏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郯城县水利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郯城县郯**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玉涛,经理。

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原告***、***、***与被告**干、***、第三人郯城县水利建筑工程公司合伙协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两被告退还原告投资款10万元及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伙利润50万元,共计60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8月1日,原告亲属李德全与被告**干、***签订郯城县马陵山林场宿舍楼工程承建合伙协议书一份,协议书约定:李德全与被告***、**干各出资50万元合作开发郯城县马陵山林场宿舍楼工程,协议终止后,各合伙人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被告***负责原料采购、工程进度,李德全、**干负责财务及日常事务,合伙利润按照项目实际决算减除成本后,按比例各三分之一分配,合伙期限为工程开始,止于工程结束。协议签订后,李德全按照协议约定出资50万元,后又追加出资10万元,共计60万元。后三合伙人挂靠第三人郯城县水利建筑工程与郯城县国有马陵山林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按照该施工合同的约定三合伙人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建了郯城县国有马陵山林场宿舍楼工程,合同采用了固定价款方式,合同价款为16812007元合同工期为2013年7月26日至2014年7月21日。后三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完成了宿舍楼工程,现林场宿舍楼早已经交付使用。2014年11月2日李德全突发疾病死亡,原告多次找被告***、**干协商,要求二被告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退还投资款,分配合伙利润,但二被告以李德全早已经退出合伙为由拒绝原告的任何要求,因此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干退还李德全的投资款并分配合伙利润,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干、***自愿支付给原告***、***、***现金人民币80000元,于2017年4月18日前付清。

二、被告**干、***与原告***配偶李德全生前所有债权债务全部结清;原告***、***、***与被告**干、***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王祥开

审 判 员  田学栋

人民陪审员  王士连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