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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卉某某绿化有限公司与临沂华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临兰仲保字第3号
提请人临沂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临沂市卉***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办事处五里堡村。
法定代表人刘向杰,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华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
法定代表人崔鸿基,董事长。
提请人临沂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临沂市卉***绿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华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4年3月10日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价值51.8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仲裁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请求;
二、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华都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8万元;
三、冻结的期限为6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姚俊鹏
审判员  董爱萍
审判员  乔 丽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陈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