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428执恢23号
申请执行人:***建集团德州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岭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明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冠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朝秉职务:董事长
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建集团德州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冠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拍卖完毕,申请人不接受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武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东刚
审判员 孙双栋
审判员 李远锋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亚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