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4民终14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之妻)。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云鹏,男,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州经济开发区,系德州市陵城区安德街道办事处推荐。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德建集团德州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马市街47号。
法定代表人:荆建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峰,山东九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山东德建集团德州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2民初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双方当事人解除施工合同的时间、山东德建集团德州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对施工部分恢复原状的时间以及房屋租赁损失的事实认定不清。依照《》第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一、撤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2民初848号民事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二、本案发回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90元、上诉人山东德建集团德州特种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5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郑卫华
审判员 高红梅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红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