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振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威海市振华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002民初1214号之一
原告:威海市振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顾建成。
被告:**,男,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威海市环翠区,现住址不详。
被告:***,男,198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威海市环翠区,现住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振华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需向被告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邓 立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陶乐乐